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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的記錄和報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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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應當監督試驗現場的數據采集、各研究人員履行其工作職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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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應當確保所有臨床試驗數據是從臨床試驗的源文件和試驗記錄中獲得的,是準確、完整、可讀和及時的。源數據應當具有可歸因性、易讀性、同時性、原始性、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源數據的修改應當留痕,不能掩蓋初始數據,并記錄修改的理由。以患者為受試者的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記錄應當載入門診或者住院病歷系統。臨床試驗機構的信息化系統具備建立臨床試驗電子病歷條件時,研究者應當首選使用,相應的計算機化系統應當具有完善的權限管理和稽查軌跡,可以追溯至記錄的創建者或者修改者,保障所采集的源數據可以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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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應當按照申辦者提供的指導說明填寫和修改病例報告表,確保各類病例報告表及其他報告中的數據準確、完整、清晰和及時。病例報告表中數據應當與源文件一致,若存在不一致應當做出合理的解釋。病例報告表中數據的修改,應當使初始記錄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軌跡,必要時解釋理由,修改者簽名并注明日期。申辦者應當有書面程序確保其對病例報告表的改動是必要的、被記錄的,并得到研究者的同意。研究者應當保留修改和更正的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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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按“臨床試驗必備文件”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妥善保存試驗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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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臨床試驗的信息和受試者信息處理過程中應當注意避免信息的非法或者未授權的查閱、公開、散播、修改、損毀、丟失。臨床試驗數據的記錄、處理和保存應當確保記錄和受試者信息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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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者應當與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就必備文件保存時間、費用和到期后的處理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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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查員、稽查員、倫理委員會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配合并提供所需的與試驗有關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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